涉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税务专业服务与刑事辩护服务的分工边界,是深圳企业合规领域近期讨论较多的话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标律师就此梳理了两条专业线在定性审查、量刑情节与程序节点上的各自分工与衔接要点。
一、双轨结构的构成
相关材料显示,从规范结构看,涉税案件由两条专业线并行处理。税务层面的工作围绕申报核对、稽查程序与税款追缴展开;刑事层面的工作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据体系展开。两条线在规范依据、程序节奏与专业语言上均有差异,这一分工安排,也为刑事辩护的介入时点提供参照。
据公开的执业梳理,该结构可归纳为量刑主线与定性辅线:前者涉及从犯认定、退赔安排、认罪认罚及税款追回等情节;后者涉及骗抵税款目的、实际业务背景与税款损失三项要素的审查。
环节 | 税务线的工作 | 刑事线的工作 |
稽查与立案 | 申报核对、税款测算、沟通补缴 | 罪名审查、立案标准核对、会见 |
定性阶段 | 业务真实性与票据流向核查 | 骗抵税款目的、实际业务、税款损失的审查 |
量刑阶段 | 补缴与滞纳金的落实 | 从犯、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提出 |
程序阶段 | 补缴时点的安排 | 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各节点的辩护介入 |
税务线与刑事线的分工对比
二、定罪量刑的规范依据
从实务情况看,刑事层面的审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刑罚设置分为三个档次,上限为无期徒刑,档位依据税款数额与情节确定。定罪量刑的核对工作,首先在于审查在案证据与法定档位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了解到,关于数额标准,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组界限: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责;五十万元以上与五百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三、定性争议的审查支点
相关材料显示,定性层面存在法定的例外空间: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抵扣行为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据此,定性审查围绕三项要素展开,即骗抵目的、实际业务与税款损失,其中前项涉及构成要件分析,后两项涉及票据与资金流向的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量刑情节的协同安排
从实务情况看,量刑情节的形成涉及两方面的协同:从犯、退赔、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依赖刑事程序中的刑事辩护意见;税款补缴、滞纳金缴纳与损失弥补的落实则属于税务层面的工作。补缴在不同罪名中的法律效果存在差异,需要在时点安排上分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记者了解到,具体而言,逃税罪设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无相应阻却条款,补缴主要作为悔罪与损失弥补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背景资料:涉税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通常涉及定性与量刑两个层面,专业分工的具体安排因案件而异,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律师简介】王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备案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自2018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为经济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并在虚拟货币领域犯罪方面有较多研究。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区块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区块链反诈中心主任。执业期间已归档生效裁判文书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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